您现在的位置:环保在线>净化设备在线>技术列表>*仓库防潮用防爆除湿机

企业推荐

更多

*仓库防潮用防爆除湿机

2020年06月03日 17:00:59 人气: 335 来源: 杭州正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仓库防潮用防爆除湿机详细信息:*我们都知道,过节的时候放的,五颜六色,在一瞬间炸开,非常好看,迪拜的元旦*可是在世界上都有名的,去网络上搜一下,会出来很多。我国是*生产大国,特别是湖南,迪拜放的*就有不少是从哪里购买的。去年时间,湖南发生两起*厂爆炸事件,造成很恶劣的影响,说明*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还需要重视起来。

*厂爆炸很可怕,我们知道*是不能受潮的,因此在*仓库,需要做好防范潮湿的工作,一旦*受潮就不能燃放,只能成为废品,因此对于*厂来说防范潮湿很重要,要知道*的外壳是纸筒,这可是非常容易受潮的东西,如果不防潮,那么水汽就会长驱直入,让整个*成为无用之物。

 

不过*仓库要想防潮,必须要使用防爆除湿机,因为*也是属于很容易被引燃的东西,一旦因为普通的除湿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电火花引燃仓库里面的*,哪怕只有一个,也会酿成滔天大祸。而防爆除湿机因为在关键部位加装了方便设置,不会出现电火花,因此可以安全的在*仓库使用,可以很好的防范潮湿,确保*安全存放。

除湿机
 

正岛ZDBCF-8240C及ZD系列防爆工业除湿机是通过特殊防爆技术加工处理,可广泛应用于国防、科研、石油、化工、医药、加工制造、生物等存在ⅡA、ⅡB级,T1~T4组可燃性气体、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易引发爆炸的危险场所,本系列产品执行标准如下: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3836.4-2010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3836.9-200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9部分:浇封型“m”;
◎GB3836.15-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正岛ZD-8240C及ZD系列防爆工业除湿机技术参数与选型参考:

产品型号

除湿量(l/d)

适用面积(㎡)

功率(w)

电源(v/Hz)

尺寸(mm)

净重(kg)

ZD-890C

90

100-150

1700

220/50

480*430*970

50

ZD-8138C

138

150-200

2000

220/50

480*430*1100

58

ZD-8168C

168

180-240

2800

380/50

605*410*1650

126

ZD-8240C

240

240-360

4900

380/50

770*470*1650

160

ZD-8360C

360

360-480

7000

380/50

1240*460*1700

200

ZD-8480C

480

480-600

9900

380/50

1240*460*1750

230

◎除湿量计算公式:W=V*P*(X2-X1)*1000*1.2( kg/h)

W=所需除湿量(kg/h)、 P=空气密度(kg/m3)1.2、V=场所体积、X2=除湿前空气含湿量、X1=除湿后空气含湿量、1.2=安全系数(损耗)

◎选型注意事项--除湿机的除湿量和型号的选择,主要根据使用环境空间的体积、新风量的大小、空间环境所需的湿度要求等具体数值来科学计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环境的相对湿度与环境的温度有关,温度越高,湿度蒸发越快,反之效果越差,因此在配置除湿机时,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选型,这样才能选到为适合你的除湿机!

综上所述:以上关于*仓库防潮用防爆除湿机的全部内容是正 岛 电 器提供的,防爆除湿机的种类有很多,不同品牌的防爆除湿机价格及应用范围也会有细微的差别,而正 岛 电 器将会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全面的售后服务。您可以在这里更详细地了解防爆工业除湿机产品的相关信息,欢迎洽谈业务!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hbzhan@vip.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保在线,转载请必须注明环保在线,https://www.hbzhan.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