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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公布一起未按规定完成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例,也是今年太原首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案企业因仅完成部分备案义务,被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该案的查处,充分展现了生态环境部门运用非现场执法手段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效能。
案情回顾:多次提醒仍未全面备案
2025年12月15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线索推送,显示山西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未完成2025年度《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所列HCFCs(氢氯氟烃)和HFCs(氢氟碳化物)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备案工作。
对此,环保执法人员立即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核查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确认该单位无任何备案记录。随后,执法人员电话通知该单位负责人,明确告知其须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2026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仅完成了HCFCs的销售备案,仍未对HFCs进行备案。该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依法查处:适用裁量基准作出处罚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关于未纳入专项罚款幅度裁量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非现场执法提升监管效能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负责人介绍,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实现了精准执法。电子数据和系统记录可追溯、可复核,有效减少了执法争议,提升了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
同时,执法人员主动作为、事前提醒,给予企业充分的整改时间,体现了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的理念,使企业心服口服。
该案也警示相关企业:国家保护臭氧层的监管“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切勿心存侥幸。数据系统本身就是监管依据,企业必须及时、认真、规范完成系统填报。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破坏臭氧层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文稿 |高岗栓
原标题:太原公布今年首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关键词:
空气净化,烟气除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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