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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5年 《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发布

2024年07月10日 11:51:25 人气: 15129 来源: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减轻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对《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进一步修订完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预案,包含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1.5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在尽量减少影响城市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控,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以保障公众健康为首要目标,加强预测预警,强化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做好日常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强化实时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分级管理,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以减少或免除环保绩效水平先进企业的应急响应,从而鼓励“先进”企业,鞭策“后进”企业,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属地负责,区域统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的强大合力。
 
  ——部门联动,强化落实。明确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市、区联动,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设立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项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专家组、监测预报组、信息发布组及督导检查组四个专项工作组。
 
  2.3.1 专家组
 
  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2.3.2 监测预报组
 
  由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包头分站、市气象台组成。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3.3 信息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组成。负责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倡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解除)的报批工作,拟定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解除)的通知。
 
  2.3.4 督导检查组
 
  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市生态环境、发改、工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工作有效落实。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3.1.1 监测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开展相关数据的收集处理、进行环境现状评价、做好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 预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包头分站、包头市气象台对未来3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10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1.3 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会同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包头分站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研判机制,同时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联合会商,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中度污染及以上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研判频次。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加强与周边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及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全市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综合考虑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低级别到高级别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 分区管理
 
  根据全市大气污染物传输影响、气象地理特征等情况,设置污染控制区,实行区域统筹管理。
 
  区域一:包括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土右旗、稀土高新区。
 
  区域二:包括石拐区、白云矿区、达茂旗、固阳县。
 
  3.2.3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分级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如果遇到特殊气象情况预警信息未能提前发布,及时判断是否满足预警条件,满足预警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日AQI达到预警分级标准,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原则上区域一为统一管理,同步启动或解除预警。区域二可根据预报、会商结果以旗县区为单位分别启动或解除预警。
 
  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组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火山、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迅速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3.2.5 预警审批
 
  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由监测预报组拟制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专报,信息发布组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即时发布预警信息。其中,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红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预警解除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审批。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市级或分区域预警时,各涉及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总体要求
 
  (1)统一确定应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要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分类施治、科学管控。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主要通过停产、停运部分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对于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实施差异化分级应急管控。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停产或限产措施力度,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对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城市运行保障车辆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
 
  (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信等部门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生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
 
  (5)强化地区及区域应急响应联动。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落实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本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并配合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的综合督查组对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和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发生区域性污染天气时,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运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执法监督等措施,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地区,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驻厂监督,切实推进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当特殊时段自治区提出应急联动要求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旗县区政府开展相应应急措施。
 
  4.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和作业时间,确实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幼儿园、中小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鼓励公众乘坐公交车或电动汽车出行。
 
  ③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突出对钢铁、电解铝、火电、煤化工、装备制造、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石化、铸造等企业的管控,督促企业强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减少有机溶剂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安排错峰生产或暂停生产。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管控措施。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机场、铁路货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启动预警区域禁行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
 
  ④其他减排措施。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其他减排措施。农牧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应避免开展外立面喷涂、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确需施工的应实施精细化管控,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4.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工业源减排措施。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导企业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工信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煤、焦、渣、砂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提高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砂石等生产经营现场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增加夜间洒水冲洗作业。
 
  (4)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矿山、洗煤厂、物流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4.3.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全部依法停产。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4 信息公开
 
  4.4.1 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4.2 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6 总结评估
 
  加强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5 保障措施
 
  5.1 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应在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 安全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措施前,市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旗县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5.3 能力保障
 
  市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
 
  5.4 沟通保障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宣传
 
  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 培训演练
 
  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规范有序开展。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3 预案备案
 
  本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本预案要求,及时修订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及向社会公布。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7 责任追究
 
  加强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绩效分级企业,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
 
  8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包府发〔2020〕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通讯录
 
  4.包头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
 
  5.包头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6.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流程图
 
  附件1
 
  包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张 锐 市长
 
  副总指挥:刘永祥 副市长
 
  成 员:高 勇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汪占元 市政府秘书长
 
  张锦中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胡国瑞 市政府副秘书长
 
  于占江 昆区区长
 
  白云喜 青山区区长
 
  张利军 东河区区长
 
  刘小平 九原区区长
 
  张晓飞 石拐区区长
 
  邢 凯 白云矿区区长
 
  李 智 土右旗旗长
 
  石钟琴 达茂旗旗长
 
  侯永峰 固阳县县长
 
  徐 行 市发改委主任
 
  胡海峰 市教育局局长
 
  胡 强 市工信局局长
 
  李晓帆 市公安局副局长
 
  奇跃成 市财政局局长
 
  胡 荣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赵文彬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孙 义 市住建局局长
 
  郭惠文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苗林旺 市水务局局长
 
  王河龙 市农牧局局长
 
  武 燕 市卫健委主任
 
  赵永文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 矗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国宏 市城管局局长
 
  白月波 市气象局局长
 
  戴宝成 市政府督查室正科级督查专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由指挥部办公室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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