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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6-2023)、《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7-2023)、《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8-2023)3项河南省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3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规定新建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标准的规定执行。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6-2023)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氨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焚烧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标准对非正常工况控制、垃圾运输储存、恶臭污染控制、烟气治理、污染物监测等进行了规定。
《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7-2023)适用于化学肥料工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化学肥料工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规定了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料企业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限值,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造粒塔为5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标准对物料贮存输送与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和企业边界污染监控、污染物监测等进行了规定。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8-2023)适用于现有陶瓷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规定了陶瓷企业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限值,烧成窑及干燥塔(室)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标准还规定了陶瓷企业边界和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物料贮存输送及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污染物监测等内容。
这3项标准实施后,将有效指导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化学肥料、陶瓷行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企业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为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
关键词:
工业排放标准,工业废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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