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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相关单位和机构:
为深化河池市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建设,加快打造绿色低碳城市,根据《河池市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河池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河池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河池市教育局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池市商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河池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近零碳排放区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通过优化空间布局、使用清洁能源、发展低碳产业、开发近零碳建筑、采用绿色交通、倡导低碳生活等综合性措施,实现该区域内碳排放快速降低并逐步趋近零。为贯彻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深化河池市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建设,加快打造绿色低碳城市,推进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抓河池市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抓手,以能源绿色低碳高效利用为关键,通过系统提升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公共机构、商业场所等领域绿色低碳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综合能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探索具有河池特色的“近零碳”建设路径,进一步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助力河池以先行示范标准实现绿色低碳城市目标。
(二)基本原则。
分类推进,示范引领。选取碳排放统计及数据基础较好或减排潜力较大的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商业场所、工业企业等,有序推进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经验以点带面,多领域多层次推动“近零碳”“零碳”发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发展定位等因素,采取多种对策支持各试点项目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近零碳排放目标与建设方案,着力将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打造成绿色低碳发展的集成性、综合性载体,鼓励有条件的试点项目探索建设零碳排放区。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首批试点项目建设与验收,总结宣传推广试点建设经验,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与管理体系。持续优化提升建设效果较好的试点项目,推动碳排放总量逐步降低并趋近于零,探索零碳排放区建设模式。
二、遴选条件
(一)近零碳排放区域试点。
以城区、新区、重点片区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主体,区域规模较大的,可将其部分区域作为申报试点范围。申报的区域试点其区域边界应明确,区域内以低碳经济为发展模式和方向,以低碳生活为理念和行为特征,着力实施能源、产业、建筑、交通、碳汇等重大工程,形成体系较为完备的近零碳排放区域发展模式。建设期内应实现区域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
(二)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
以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园区管理单位为建设主体。园区应已被纳入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名录,园区能源结构以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主,在保证工业企业或研发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业过程排放,着力优化园区空间布局,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立减污降碳协同机制,推进创新发展和绿色低碳发展。建设期内应实现园区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
(三)近零碳排放社区试点。
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为建设主体。优先考虑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高、公共交通便捷,居民低碳意识较强,已开展城市更新、建筑节能改造的既有社区或小区集合。着力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节能低碳建筑,提供多层次绿化空间,利用碳普惠机制与各类宣传活动提升居民低碳意识,倡导绿色生活。建设期内应实现社区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社区公众绿色低碳意识持续提升。
(四)近零碳排放校园试点。
以学校为建设主体。构建校园可持续能源体系,降低校园建筑运营能耗,促进校园用车全面电动化,优化校园绿地碳汇空间,将近零碳理念融入学校教育、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师生绿色出行和低碳生活。建设期内应实现校园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实现校园可持续发展。
(五)近零碳排放商业场所试点。
以商业场所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主体,优先考虑商贸流通服务行业中的大型商贸、大市场、大仓储等商业经营场所。引导商业场所能源结构绿色升级,推进可再生能源、资源回收利用,将近零碳理念融入商业场所管理体系,引导商业场所绿色、零碳举办各类活动。建设期内应实现单位建筑面积或人均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总量稳步下降。
(六)其他。根据全市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建设及碳达峰碳中和总体进程,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拓展近零碳排放试点范围,适时纳入制造业、建筑业、农业农村等领域。
三、实施步骤
(一)申报评审阶段(2024年1月—12月)
1.组织申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区域试点项目、社区试点项目的申报征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园区试点项目的申报征集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校园试点项目的申报征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商业场所试点项目的申报征集工作。有实施意愿且具备试点条件的建设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试点创建方案,由各县(区)对应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口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2.项目遴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特色鲜明、指标设置科学、有复制推广价值的试点项目,并对创建方案提出评审指导意见。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创建。
3.项目确定。对通过专家评审的试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试点项目。
(二)建设实施阶段
1.试点建设。建设主体应严格落实方案明确的创建任务,确保在方案期限内完成试点建设工作,达到评价指标要求。属地生态环境、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过程跟踪,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优秀经验做法。
2.验收评价。建设主体完成建设目标,达到验收要求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自评价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试点项目分别授予相应的近零碳排放称号。
(三)总结提升阶段
1.总结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形成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创建规范标准。召开试点经验交流会,引导更多园区、社区、校园、公共机构、建筑及企业树立近零碳排放目标,形成一批在全市、全自治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创建成果。
2.复核提升。定期对验收通过的试点开展复核,巩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的实施效果。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对后续实施效果不佳、管理缺位的试点项目,取消相应称号。推动部分运营效果较好的试点项目持续优化提升,碳排放总量逐步降低并趋近于零,探索零碳排放区建设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实施,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市级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建立联动机制。各县(区)将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长期推进,明确牵头部门,加强组织协调,鼓励项目申报,落实相关政策,推动项目实施。
(二)做好资金支持。建设主体应积极落实建设资金,鼓励各县(区)主管部门对试点建设主体予以资金支持。试点建设主体所开展的有关建设项目,符合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污染治理和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自治区工业振兴资金(工业绿色发展示范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有关部门予以申报支持。积极引导各级金融机构为试点项目建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支持,吸引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试点项目设计、改造和运营。
(三)提升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组建专家团队,开展试点项目的遴选、评估及验收,并在试点项目实施期间予以相应指导。支持本市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等培育碳排放统计核算、节能环保、低碳发展等相关业务人才,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四)强化宣传推广。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应及时总结提炼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先进模式,积极宣传报道试点建设成效,依托试点打造向公众开放参观的宣教载体,营造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建设主体应持续巩固试点建设成效,每年对外开展碳排放信息披露。
关键词:
清洁能源,近零碳,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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