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推荐
更多-
主营
产品推荐
更多企业新闻
更多- 1湖南长沙.湖南聚源通:采购我司12公斤工业除湿机CFZ-12S一批
- 2江苏.盐城弘厦建设:采购工业除湿机DH-8480D一批,已交付
- 3浙江艺术职业学院:采购我司新风管道除湿机DH-858D(XF)已安装
- 4辽宁.锦州凯美能源:采购百科特奥8公斤工业除湿机一批,已验收
- 5四川久享实业:采购恒湿机ETDH-9138N(除湿加湿一体机)已交付
- 6【案例展示】广东理文纸业车间喷雾除尘系统
- 7浙江艺术职业学院:采购小型管道除湿机增压型,已完成
- 8山东.聊城德润机电:采购百科特奥工业除湿机8240C,已投入使用
- 9浙江.杭州圣威自动化科技:采购湿膜加湿机Taw-10,已投入使用
- 10重庆市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采用我司360升工业除湿机DH-8360C
近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通告指出氢燃料电池车辆不受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原文如下: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规定,当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时,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
(二)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禁止上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
二、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措施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
(三)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四)每天3时至24时,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0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五)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禁止上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
三、以下本市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应急通信保障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氢燃料电池车辆,持有残疾人通行证的小型客车,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且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
四、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
关键词:
大气污染治理,汽车尾气排放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hbzhan@vip.qq.com
- 版权与免责声明
- 1、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保在线,转载请必须注明环保在线,https://www.hbzhan.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